踢球人注意!两小孩路边踢球致外卖员骨折,法院判赔3.5万元

发布时间:2025.09.09

9月9日,根据央视新闻报道,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,两名儿童在路边道板处踢球,足球偏离方向后导致骑电动车路过的外卖员摔倒,最终法院裁定责任方需赔偿外卖员3.5万元。

涉事儿童小高和小蒋均为小学生,事发当日,两人放学后相约在住宅区附近街道踢球。过程中足球滚向非机动车道,此时外卖员林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经过,车辆碾压足球后失控侧翻。

据现场情况说明,事发时无监护人在场,由路人报警后救护车将林先生送医救治。

经诊断,林先生左小指指骨骨折并实施内固定手术,累计产生医疗费用1.4万余元。除直接医疗支出外,因手部受伤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外卖配送工作,造成额外经济损失。

林先生出院后曾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,其中一名儿童监护人到场,另一名未出席。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显著,到场监护人仅同意赔偿2000元,远低于林先生提出的医疗费用诉求,最终调解未达成一致。

林先生主张两名儿童在公共道路踢球且未有效控制足球,导致自身受伤,其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及电动车维修费等共计3.5万余元。

林先生认为两名儿童应共同担责,自身正常行驶无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比例。

对此,两名儿童监护人提出异议。他们指出踢球区域距离非机动车道较远,儿童未预见到足球会滚入车道,属于意外事件。同时强调林先生骑行时未保持足够观察,应承担至少50%的责任。

法院审理指出,公共道路属于高风险区域,禁止儿童在此进行足球活动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
本案中,小高和小蒋在公共区域传球时,负有防止足球失控致损的共同注意义务,但实际未有效控制足球导致其滚入车道,与林先生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,构成共同过失侵权,林先生无责任。

法院认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两名被告均未成年,其监护人应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小高和小蒋的监护人共同赔偿林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.5万余元。

法官特别提示,监护人作为儿童的第一责任人,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。日常应密切关注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,及时制止危险行为,这既是保护儿童自身安全,也是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。

相关资讯